親人墳墓被埋維權誰是適格主體?
俗話說,逝者為大。逝者的人格利益也受到法律保護。當逝者的名譽權或墳墓遭到侵害或破壞時,該如何維權?誰又能為死者維權?
據(jù)了解,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系逝者周某丙之孫,被告之一周某丁系周某丙之子,周某丙配偶及其余子女均已相繼離世。
2022年11月,貴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貴州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將周某丙的墳墓掩埋于棄土場。后周某丁與貴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筑有限公司進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由貴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筑有限公司補償周某丁11.3萬元,周某丁自行處理遷墳相關事宜。
2023年1月4日,周某甲、周某乙到周某丙墳墓祭拜時發(fā)現(xiàn)該墳墓被埋,過后了解到周某丁未與家人溝通,私自就周某丙墳墓被埋相關事宜與貴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筑有限公司達成補償協(xié)議。
為此,周某甲、周某乙將周某丁、貴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及貴州某建筑有限公司起訴至貴陽市息烽縣人民法院小寨壩人民法庭,請求解除三被告所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并判令貴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擔1萬元的墳墓修繕和另行安葬費用以及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案件受理后,為準確查清案情,維系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與被告周某丁之間的親情,承辦法官多次與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希望能通過調(diào)解方式化解該糾紛。
溝通過程中,承辦法官耐心地向二原告進行釋法說理。貴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施工造成周某丙的墳墓被掩埋,不僅破壞了墳墓外觀,侵害了逝者的人格權益,也對周某丙的近親屬祭奠親人產(chǎn)生一定阻礙,該行為確已構(gòu)成侵權。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現(xiàn)對于兩公司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合法權利主體只有周某丁。
因此,三被告之間的補償協(xié)議合法有效,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無權要求貴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貴州某建筑有限公司對其承擔民事責任?! ?/p>
因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和解意見,最終,法官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jīng)審理,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F(xiàn)判決已生效。